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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优化办学环境,为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中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分为五种:
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的;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
(五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严重的;
(六)违反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七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第三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除受到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外,学校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:
(一)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被公安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,视其情节及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,给予记过处分;
第四条 偷窃、冒领、抢劫、勒索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产者,已经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,按第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,司法部门未作处理的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:
(一)公安部门、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,但未窃得财物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(含500元),经教育后已退赔,有悔改表现者,给予记过处分;否则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三)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,视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(四)窝赃、销赃及协同作案者,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;
(五)团伙作案,为首者加重处分,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第五条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六条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、帮会色彩的非法“同乡会”等组织,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。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第七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:
(一)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,给予记过处分;致他人轻微伤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致他人轻伤以上(含轻伤)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打架事态发展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打架并提供伪证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为打架斗殴提供工具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。
(六)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,从重处分;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。
第八条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,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:
(一)男女同学在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,给予批评教育。
(二)侵犯人格侮辱异性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。
(三)在异性宿舍留宿、留宿异性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九条 有酗酒、赌博行为者,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:
(一)酗酒滋事,扰乱公共秩序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,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;
(二)凡参与赌博,提供赌具、赌场者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,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相应纪律处分:
(一)涂写污秽语言,勾画污秽图像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二)隐匿、观看、传播、贩卖淫秽书画、影碟、录像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(含留校察看)处分;
(三)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。
第十一条 私拆他人信件、冒领他人汇款、包裹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。
第十二条 考试违纪处分
(一)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批评教育:
1.未将带入考场的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;
2.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3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4.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的;
5.考场禁止的范围内,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;
6.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;
7.将试卷、答卷(含答题卡、答题纸等,下同)、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;
8.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、笔答题,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9.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。
(二)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:
1.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,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;
2.抄袭、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,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;
3.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,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4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;
5.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等信息的;
6.交换试卷,传、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;
7.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(含两份)答卷答案雷同的;
8.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。
(三)对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,给予记过处分:
1.故意扰乱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2.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3.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;
4.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(四)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,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 按教学、教育管理计划,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(每天根据实际情况记课时):
(一)旷课累计达10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旷课累计达11—20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旷课累计达21—30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旷课累计达31—40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五)旷课累计41学时以上(含41学时)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、危害者,给予记过处分:
(一)在餐厅、宿舍、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、燃放鞭炮、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;
(二)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;
(三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;
(四)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,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。
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,违反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:
(一)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在一学年内,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,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三次给予记过处分,三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(二)不按规定住宿,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,或强占宿舍房间、床位,经劝说拒不改正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在宿舍内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、网线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;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、倒饭、乱丢垃圾等高空抛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(含严重警告)处分。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,给予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。
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(含警告)纪律处分:
(一)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;
(二)涂改、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;
(三)诽谤、造谣、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;
第十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:
(一)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。受留校察看的学生,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,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;
(二)在留校察看期间,经教育不改,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,按情节应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类处分者,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
(三)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,按情节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从轻处理:
(一) 违纪后积极承认错误,配合案件处理的;
(二) 积极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行为,有立功表现的。
第十九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,不再享受以下奖学、助学待遇:
(一)凡受纪律处分者,在本年度内不得享受奖学金、助学金待遇,取消评选本年度各种奖励的资格;
(二)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纪律处分者,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;
第二十条 毕业生的处分,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,附加以下处理条款:
(一)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超过三个月者,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,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,经所在系审核同意,报学校批准,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;
(二)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,学业结束时,暂且以结业处理。结业后一年内待处分期满后,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由学生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;
(三)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,若出现破坏公物、酗酒滋事、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,学校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,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,协同处理相关事宜。
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
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,提出书面处理意见,报学生处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,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,报院长会议审批。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,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,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(包括处理意见、处理事实、理由及依据)并送交本人(未成年学生还应当告知学生监护人),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,学生拒绝签字的,应当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和至少两名同学签字证明。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张贴并登报公告,公告之日起七日,即视为送达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申诉程序按《渤海石油职业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》办理。
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,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。
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应当具备下列材料;
(一) 违纪证明材料;
(二) 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;
(三) 调查及综合报告(含处理意见);
(四) 处分决定书;
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后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管理的各类学生。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。